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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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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20〕27号)和《福建省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闽安委办〔2020〕21号)要求,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推动企业职业病危害主体责任制落实,遏制职业病危害高发态势,保障维护接触职业病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大力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健康严重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惩戒一批职业健康失信企业,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健康漳州2030”行动规划》、《XX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20-2020年)》和《XX县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制定的各项预期目标和工作任务的稳步推进。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执法重点范围

1.重点行业领域。非煤矿、危险化学品、陶瓷、耐火材料、石材加工、铅蓄电池、汽车制造、机械制造、金属冶炼、木质家具、化工、制鞋、皮革等制造和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治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危害人员多的企业。

2.2020-2020年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查、检查,及职业健康专项检查在各类企业发现职业健康问题隐患的企业。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群体性事件的企业。

4.发生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尤其是未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新发职业病用人单位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漳安监〔2020〕28号)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及2020-2020年新发职业病累计达3例及以上的企业。

5.未按照《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漳安监〔2020〕21号)开展基础建设或基础建设属于D类的企业。

(二)执法重点内容

在全面检查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2.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包括变更申报)的;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4.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6.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职责分工

县安监局重点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石材加工、陶瓷、耐火材料、铅蓄电池、汽车制造等七个行业企业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

县卫计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性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工作,负责将2020-2020年全县职业病病例、疑似职业病患者情况及所在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等基本情况抄送县安监局。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时间安排

执法年活动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3月底)

1.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结合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工作任务、责任科室、时序进度,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二)执法检查(4月初-11月)

1.县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20版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20〕121号)等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其他职能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七条执法重点内容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20版试行)》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职业健康违法行为、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可书面通报、移送县安监局立案查处。

2.县安监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安办对其他职能部门移送、通报企业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受理组织查处不得推诿,对执法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检测或评价报告与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现场管理、机构设置、生产布局、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等明显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及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健康培训服务中课时课程设置不符合规定,要进一步倒查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弄虚作假,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群体性事件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一律必须予以并处相应的罚款;对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包括变更申报)、职业健康检查的,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并处相应罚款;对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没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纳入“黑名单”的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要加强警示教育,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20〕49号)要求及时报送。

(三)督促指导(5-9月)

1.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执法年的督促指导,对执法年活动开展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县人民政府安办计划在5月-6月对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各单位执法年活动推进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指导。内容主要包括:执法年活动安排部署及具体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情况、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执法质量等。

(四)全面总结(11月底前)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执法年活动总结,连同《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重点行业企业统计表》《拟纳入职业健康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统计表》《职业健康执法年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3)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县安办统一汇总。总结报告应包括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措施,确保活动的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主要负责同志要搞好统筹协调,做好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与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部署的衔接融合,与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普查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力量,全面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年活动有序深入开展。

(二)建立通报制度。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的作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调度、汇总、分析和通报本辖区执法年活动情况,分别于3月2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县安办,报送内容包括活动安排部署、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附件1-3等。

(三)严格目标考核。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将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大力推进职业健康执法工作。县安办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相应考核指标,加大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的考核比分权重,把职业健康执法工作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职业健康体检率、培训率、监督执法覆盖率、违法行为查处率等主要指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执法保障。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执法规范化水平。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是否全面规范等工作,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执法检查。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加强执法年工作的协调联动,加大督查暗访工作力度,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和未依法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要落实通报批评、诫勉约谈等措施及时督促纠正,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网络,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采取各种方式,对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有利于执法年活动开展的浓厚氛围。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的曝光力度,切实起到“曝光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同时要注重宣传树立一批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应迅速核查、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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