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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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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根据省司法厅、咸宁市司法局、XX市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四方的作用,坚决贯彻省司法厅、咸宁市司法局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部署、重大措施、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二)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推进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工作资源,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发现线索的“零容忍”,坚决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参与涉黑涉恶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的人民调解员。

(三)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在集中打击黑恶势力同时,注重发现日常管理防控漏洞、薄弱环节和制度规范空白短板,建立健全防范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长效机制,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过三年努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人民调解工作形成参与“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黑恶势力及其首要骨干分子受到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治理,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被彻底摧毁,涉黑涉恶犯罪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乡村、社区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清风正气普遍形成。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20年1月至2020年底,为期三年,排查、打击、监管、建设等工作压茬推进、滚动开展。

(一)2020年,动员部署,集中打击。各级调解组织迅速落实、动员部署。全面开展线索排查,建立台帐,对帐盘点,确保依法处理;整顿软弱涣散基层调解组织,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二)2020年,打管结合,边打边建。坚持打、管、建并重,持续保持专项斗争高压态势,发挥调解组织优势,参与缉捕潜逃的黑恶分子及幕后操纵者、策划者,深挖“保护伞”。积极配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初步建立人民调解主动防范、发现、打击黑恶犯罪的制度机制。持续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

(三)2020年,督导检查,建章立制。基层调解组织健全完善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基层调解组织号召力、组织力、战斗力明显提升,属地管控责任落实到位,行业监管有效加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运行良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司法所要组织调解组织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督促,旗帜鲜明地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参与涉黑涉恶重特大案件、党政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的侦办查处等重大事项。积极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侦办协调机制,对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加强沟通协调。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司法所负责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将专项斗争纳入人民调解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斗争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履行扫黑除恶职责,对黑恶犯罪发现不及时、整治不彻底、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现“保护伞”线索不追查、不报告、不移交的,依纪依法问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基层调解组织,尤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对涉黑涉恶案件,不准通风报信、说情干扰办案,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准拖延、推诿。专项斗争集中行动期间实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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