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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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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监察法》,使我院全体干警对《监察法》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大家对法律条文的丰富内涵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带头认真学习《监察法》,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监察法》在总则第一章第二条,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标志着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把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归其根本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的设计都要朝着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方向开展,通过集体研究、请示汇报、文书文本等形式做到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决策由党委批准同意,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实现“全过程”、具体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这些目的,《监察法》深刻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把它上升为法律规范,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格局。

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在党的机构体系中,它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它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与相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制度安排与过去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将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整合,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职能统一、人员集中,改变了过去对职务违法犯罪多头调查、“九龙治水”的局面,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二是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15条规定了六大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极大地拓展了反腐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三是强化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效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原则,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范围、工作流程,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排除防腐阻力、提升反腐效。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的同时,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在思想政治行动上的全面融合,确保达到“1+1”大于二的效果; 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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