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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处学“两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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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处学“两法”心得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制度,是实现大治的起点。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之树想要常青,则需要与时俱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以下简称“两法”),是立足实际,紧跟时代发展需求,回应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把握(不同于英美的辩诉交易)、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全覆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境外追逃追赃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权利保障以及新时代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职责权限、运行方式等问题,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

“法乃行事框架,法乃工作目标”。公布后的“两法”将是检察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学习和践行的,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学懂弄通立法原意、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八项职权,赋予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等,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收司法改革成果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一并纳入、确立并完善了派驻值班律师制度等,在强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两法”是检察机关所行使公权力的来源,检察人员必须受“两法”的约束,这要求检察人员要有法治理念、强调法律至上,一切检察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一切检察行为都必须以实现法律为目的。

“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是推行法律制度的本原。公布后的“两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职责愈发重大,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与此同时,也对检察人的法律职业素养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将会通过速裁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则需要就此提出量刑建议,法官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不得随意改动。这就要求承办检察官要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再如,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对于巡回检察监督方式有利于缓解执检人员不足和监督质效不够理想等问题,但这就要求执检人员亟需提高精准监督能力和水平以增强监督效果,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和监管安全。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具有较强主动性,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但就如何运用好“调查核实”从而提升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这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标准。

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的最低也是最高的期望,检察人是公正司法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应当始终秉承法律至上的理念,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能,做到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现实中的法”,更好地实现以人民的福祉为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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