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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黑龙江省营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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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黑龙江省营商条例》心得体会

近两年来,省委、省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力推进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前不久,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省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结合纪检监察工作,谈谈理解和体会:

一、把握精髓,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解决“怎么看”的问题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以地方法律形式对营商环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系统性法规。

从现实意义上看,《条例》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的重要举措,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的具体行动。《条例》的出台,开启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新时代。营商环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生产力,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竞争力。2月11日,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省委就召开了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必将为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这篇“大文章”,开好头、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提供重要保障。

从立法层面上看,《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遵循。《条例》在全国是个创举,也是我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大法”,必将成为大力弘扬新风正气、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重振龙江发展雄风,“办事不求人”的总规矩,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起到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条例》对构建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中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不仅划定“红线”,更对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理念、提高窗口办事效率等发挥促进作用,定基调、指方向。

从全市纪检监察角度上看,《条例》的出台,对纪委发挥职能提供了新平台。纪委监委作为监督执纪的专责机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持久战”“攻坚战”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监督执纪的“重头戏”。《条例》在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供了新平台,拓展了新渠道,扩大了投诉举报线索范围。使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聚焦主业主责,担当起政治责任,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攥紧拳头发力,切实把纪律挺起来、严起来、硬起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发挥职能,确保《条例》在双鸭山落地生效,解决我们“怎么干”的问题

一要聚焦责任,抓清单。《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类似问题的监督管理,要紧盯责任主体,综合运用约谈、教育、督查、考核、问责等多种方式,闭合责任链条,重点聚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实行动态监督,强化责任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人和事,将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二要畅通渠道,抓线索。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统筹运用双鸭山纪检监察网、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等方式设立监督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媒体设置曝光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为此,市纪委确定党风政风监督室为专责监督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监督;设定5个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置违纪问题线索,严肃追责问责。

三要精准发力,抓监督。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明目张胆”式的“吃”、“顺手牵羊”式的“拿”、“死皮赖脸”式的“要”、“雁过拔毛”式的“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有效处置。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严肃查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加强派驻监督,重点对被监督单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和服务窗口作风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调查处置。开展专项巡察,重点巡察涉企执法检查、营商环境服务、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紧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充分发挥巡察机动灵活的优势。

四要严查快处,抓问责。对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移交的执法、监管、审批、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的问题线索;对违约失信、违规执法、刁难勒卡、寻租设障、扰乱秩序、庸懒散拖、失职渎职,插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干扰招投标,纵容亲属和关系人经商办企业、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等突出问题,特别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7个方面内容,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同时,贯彻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努力营造廉洁规范的营商环境。

三、忠诚履职,严禁做损害营商环境的事,解决“怎么带队伍”的问题

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形象清廉”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践行“两个维护”,严肃政治纪律的“手电筒”不仅照别人,更要照自己。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内控机制,把管班子、带队伍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坚持“刀刃向内”,经常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净化纪检监察队伍。要学思践悟,认真学习《条例》、模范执行《条例》、用心践行《条例》,做到入心入脑,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塑造新形象,激发新活力,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特别要把《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禁止的11种行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严禁触碰的“红线”、廉洁自律的“底线”、严肃惩处的“高压线”。上述行为中,一旦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有损害营商环境的人和事,坚决查处不手软,凡诉必查,绝不姑息,查实一起、通报一起,以铁的纪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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